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相邻界限
在明确了本罪上述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的基础上,要准确认定本罪,还要注意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正确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本罪属于情节犯,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5日发布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有上述工作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以犯罪论:(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还必须认真区分本罪与一般工作失误的界限。就本罪而言,一般工作失误,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公务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于善意的举动但因无心之失而造成损失的行为。由于二者主观上都有过错,客观上都会造成损失,因此较易于混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就主观而言,区别工作失误与主观过失,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能预见或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结果。如果主观上行为人不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发生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反之,则存在主观过失。同时还应注意,一般从主观态度而言,工作失误行为人往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只是积极工作中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而出现了失误;而本罪的失职则表现为消极、懈怠、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敷衍塞责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放弃职责、不尽职责、擅离职守,其主观上有明显的犯罪过失。第二,就客观而言,区分二者的关键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违反职责的行为,要认真考查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结果的发生是否与其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以及因果作用力的大小。如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或者因果作用力不大,则属工作失误;反之,则属本罪的失职。第三,从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流行危害结果的原因看,工作失误的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工作人员文化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而本罪失职的原因则是违反行政法规、工作规章和纪律,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当为而不为、或不当为而为,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发生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危害后果。
(二)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二者存有相似之处,这就是二者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都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危害结果,主观罪过也都是过失等。但是二者有着明显区别:一是主体不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他们往往是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工作对象;本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负有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工作人员,单位不是该罪的主体。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后罪的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义务,而本罪的行为人违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防治、监督、监测管理职责,具有渎职性。有时从事传染病防治监管工作的人员也可能成为后者的主体,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违背的是单纯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义务,还是对传染病进行防治、监管的职责。如是前者,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后者,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三是危害结果不同。后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实害结果,也包括引起其传播的严重危险结果;本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且情节严重,只有实害结果一种,不包括危险结果,但传染病的种类既包括甲类传染病,也包括乙类、丙类传染病。四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力。
(二)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界限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二者都是违反传染病预防、检查方面的法规,都因过失引起了传染病的传播。但二者在违反的法规、犯罪主体、传染病的范围方面明显不同。本罪是工作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失职的行为,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则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逃避对其人身、物品检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一般只能是中国公民;而后罪是一般主体,单位、自然人,中国和外国公民,只要是进出境人员以及有货物进出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本罪引起传染病的类型没有限制,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引起危险的对象是检疫传染病,范围比本罪小,仅包括甲类传染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