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已经行政许可的培训机构进行规模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培训和考试的衔接工作。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工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具有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聘用教练员应当报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员,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十二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按要求填写“培训记录”和《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以下简称《教学日志》)。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教学日志》。
第十三条 教练员分理论教练员和驾驶驾驶操作教练员,申请《教练员证》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规定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学历证明、《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安全驾驶经历有关证明材料;
(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7张。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申请人名单在“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的,予以核发有效期为6年的《教练员证》。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理论教练员数量按照《机动车驾驶压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4)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十六条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组织辖区内培训机构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进行再教育,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设区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对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教练员应当在《练教员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换证申请表》一份;
(二)每年脱岗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材料;
(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3张;
(五)《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八条 《教练员证》变更的,教练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二)《教练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