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第十九条 《教练员证》遗失的,教练压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补证申请表》一份;
(二)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教练员证》遗失声明原件;
(三)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彩色照片3张;
第二十条 《教练员证》损毁的,教练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补证申请表》一份;
(二)《教练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彩色照片3张;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证》申请注销的,教练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练员证注销申请表》一份;
(二)《教练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当场补发证件。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内容与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向学员颁发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培训机构自愿联合实行理论教学集中授课,并采用学员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进行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行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应当向学员出具有效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GB7258的要求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教学车辆统一标识。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及检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当地情况负责
监督落实,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教学车辆必须进入培训机构自有教练场进行训练(实际道路训练除外),不得进入其他培训机构场地或者未经批准的场地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纳运输管理费,教学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车辆保险。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车载IC卡驾驶培训管理系统,加强对培训教学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实行培训记录的核实与存查制度,建立驾驶培训机构质量排行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实行教练压违章记分考核制度,建立教练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教练员信息;建立培训机构公共信息平台、咨询服务网络。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培训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