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实施违章记分管理。教练员违章记分考核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五十一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2分三种。
第五十二条 教练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不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教练车辆进入其他培训机构场地或者未经批准的场地进行培训的;
(二)使用非教学车辆进行教学培训的;
(三)使用不合格教学车辆进行教学培训的;
(四)挪用、转借《教练员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教练员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教练员证》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车载IC卡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教练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在本行政许可区域内,教学车辆不在经行政许可的自有训练场地进行场地实操培训的;
(二)不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擅自修改教学内容或者减少教学课时的;
(三)实操培训时,教练员不在场随车指导的;
(四)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野蛮从教、索取或收受学员财物并被查实的。
第五十四条 教练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教学训练时,未携带《教练员证》、《驾驶证》和《教学日志》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安全例会学习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培训的。
第五十五条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 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12分;
(二)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6分;
(三) 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四)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不予记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五十六条 教练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 教练员记分分值一次记分满12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其一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并报备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为期5日的脱岗教育培训。其所带学员,由所在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教练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其二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该教练员必须参加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为期10日的脱岗教育培训。其所带学员,由所在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整。
教练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其三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该教练员必须参加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为期15日的脱岗教育培训。其所带学员,由所在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