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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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运输管理局: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经10月16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学习,适时实施执行。
二OO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维护培训市场秩序,规范培训市场经营行为,提高培训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培训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包括: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增加准驾车型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政策。
设区市、县(市、区,下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