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达到12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其六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报备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全省通报,并由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为期20日的脱岗教育培训。其所带学员,由所在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教练员违章记分情况。对需要参加教育、考试的教练员,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其时间、地点和内容。
教练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时参加教育培训。
第六十条 被通知参加培训教育的教练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教育培训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止其《培训记录》的核实。
第六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违章记分时应当开具《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违章记分通知单》,通知单分为“存根联”、“通知联”和“抄送联”。记分“通知联”送达教练员,“抄送联”送达教练员原许可机关存档,作为违章记分考核统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教练员对违章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响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伤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管理誓师办法、机动车增驾培训管理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性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省交通厅、省运输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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