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公布

2012-07-31 14:02:08 字体放大:  

(六)聘用无《教练员证》或者无效《教练员证》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的;

(七)使用无标识教学车辆进行教学培训的;

(八)使用技术等级不合格教学车辆进行教学培训的;

(九)教学车量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与检测的;

(十)《培训记录》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自行约考的;

(十一)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十二)不按规定建立IC卡车载驾驶培训系统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已被停止核实《培训记录》的教练员所带学员的分流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不按全国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擅自修改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课时的;

(四)聘用教练员执教范围与《教练员证》不符的;

(五)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六)不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教学车量档案和学员档案的;

(七)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八)在结业考试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颁发《结业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安全学习制度和未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的;

(二)在本许可区域内,教学车辆未进自有场地进行实操训练的;

(三)不为学员配备人手一册全国统一的驾驶员培训教材的;

(四)教练员野蛮从教、存在勒索、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对教练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 培训机构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培训机构记分分值率达到2分/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该培训机构一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并报设区市道运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培训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率两次达到2分/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进行二个月的整顿,整顿期间暂停核实《培训记录》,并逐级上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培训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率三次以上达到2分/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三个月的整顿,整顿期间暂停核实《培训记录》,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整顿期间未能及时改正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延长整顿期,整顿期间暂停核实《培训记录》。

第四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谁检查、谁记分的原则对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记分。

第四十七条 记分分值率满2分/车的培训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理,原记分分值率予以消除。

第四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违章记分时应当开具《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违章记分通知单》,通知单分为“存根联”、“通知联”和“抄送联”。记分“通知联”送达培训机构,“抄送联”送达原许可机关存档,作为违章记分考核统计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培训机构对违章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