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版权法论文

版权法上的选择退出制度及其合法性问题

编辑:

2013-12-11


2.权利人选择退出“法定许可”制度。我国版权法上规定了大量的法定许可制度。它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品的使用者以支付适当报酬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无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其本质特征在于该类使用行为可“先自由使用,然后付酬”。付酬标准通常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酬将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洪如丁、韩伟、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指出:“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法律没有规定支付报酬必须在使用作品之前,因而作品使用人在不损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前提下,‘先使用后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27]当然,使用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报酬。

除了支付报酬方面与合理使用不同,所有的法定许可制度均允许权利人选择退出该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该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了“为扶助贫困”,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不经权利人授权而“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如果权利人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告之日起的30日内未能做出不能使用的通知,则权利人只能获得合理的报酬而不能主张网络服务提供商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作品之前的公告期内可以行使选择退出该利用行为的权利。[28]

3.权利人选择退出网络服务提供商“避风港”制度。网络被认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任何英特网都是通过一定的标准与其他网络相连接而不需要任何事前的授权许可。因此,开放其网络资源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允许所有网络用户获取这些资源。今天,人们无需获得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事前许可即可访问其向公众开放的网站资源,谷歌、百度和其他商业搜索网站也常常在没有事前许可的情况下临时复制整个网站或将其制作索引。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如果其并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也不影响提供作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的情况,同时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本质上讲,对作品的自动存储属于复制权的范围,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复制行为并不需要获得事前的明确授权,而网络资源的版权人如果需要控制对其版权材料的获取,则需要其做出选择退出的决定。即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将其版权材料进行屏蔽,或者依法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法律函,要求停止对其版权材料的自动存储。前者主要通过网络地址或要求输人用户名及密码等方式将公开的版权材料改变为访问控制的状态;后者因法律并没有限制权利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主张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该“避风港”规定仅仅豁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赔偿责任,故而版权人可依此而选择退出对其作品的利用行为。

标签:版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