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11
四、结语
“在诉讼前、诉讼开始时以及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均会对当事人和法院的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它实际上影响着整个诉讼的结构”,因此Prutting教授将证明责任视为“诉讼的命脉”(Ruckgrat des Prozesses) 。{131}也正因为证明责任如此之重要,因此对其进行分配亦只能是立法者。《侵权责任法》的制订带来新的契机,使立法者得以对我国现有的证明责任规范进行检视,予以重置与翻新。虽然新的法律增加了许多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但也在诸多领域特别是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留下缺口,这也特别涉及“因果关系推定”问题。
虽然《侵权责任法》确认的证明责任规范存在疏漏与缺失,但是法官必须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严格适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任意处置,这也服务于法的可预测性和法安定性的考量。仅在例外情形,由于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为了实现武器平等、公平程序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就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法律续造。这对于统一司法而言深有必要。除此之外,在构建起我国的判例制度之前,法官在具体诉讼中应特别谨慎,不宜对客观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和倒置,他可任意分配的仅是具体的举证责任,如有必要,法官甚至可以强化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证实责任。
总之,在拟定未来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进行司法实践时,德国的“因果关系推定”的判例{132}肇因适合、表见证明等理论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德国,“因果关系推定”并未完全免除原告的证明责任;原告应当对“肇因适合引发损害”进行证明。这里的“适合”并不以典型的因果经过为前提要件,而是根据具体的个案情状判断,并且大大超出了表见证明的标准。我国学者针对医疗诉讼{13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环境污染案件也提出:原告须对“因果关系具有存在的可能性”进行证明,这就与德国的肇因适合理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果关系推定,特别适用于共同危险、环境污染、药品责任等案件类型。对于重大医疗差错案件,德国自2004年起对因果关系要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但这同样并不意味着患者的证明责任得以免除,而只是得到了减轻。只有当患者证明了“他有损害发生且医生的重大过误普遍适宜引发损害”之后,医生才应当证明“任何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均为极其不可能”。是否在我国部分医疗责任诉讼中重新引人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法律续造”功能时的价值取舍。德国的判例发展与学说争鸣勾勒出一条相对明晰的价值判断基准线。
侵权责任法体系下的证明责任倒置与减轻规范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论民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
标签:民商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