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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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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因此,按照本文的思路,被告违反除直系亲属外男女应当分别安置的规定,并不能依据表见证明推定被告存在过失,被告违反该规范仅能作为判定被告存在过失的证据之一,而这时如果要证明被告过失的存在,就需要法官进行更为细致的理由陈述。

在我国的一些案例中,判决理由也表明了法院考虑了所违反的规制性规范是否具有保护他人之目的。例如在“王俊香等因其子在登山时突遇恶劣天气遇难诉登山队领队刘雪鹏未采取适当措施救助赔偿案”中,{82}原告之子参加被告组织的凯图登山队的登山活动时遇难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理由之一就是,被告未按《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事项及有关批准备案手续。因而被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法院对此认为:

凯图登山队在玉珠峰的登山活动未按《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事项及有关批准备案手续。另外,《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仅为部门规章,未明确业余登山爱好者组织登山活动是否应当遵守该办法,以及未按办法规定进行登山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办法的规定不能证明凯图登山队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虽然该登山队的登山活动不符合《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经申报、擅自进山进行登山活动的,其后果是登山成绩不予确认,对其组织者处以取消申报资格三年。按该办法的规定,并不禁止业余登山爱好者自发组织登山队开展登山活动。因此,王俊香、任化南所诉刘雪鹏未按该办法的要求组织登山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任玉昆参加登山活动后遇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虽然法院讨论的是凯图登山队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问题,但是,法院同时认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在此,法院并不认为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存在“违法性”,因此也可认为法院所讨论的同时也涉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在法院的理由陈述中,考虑到了被违反规定的目的。根据体系解释,法院认为规范仅仅具有管理目的,而不具有保护他人的目的,因此,并不能根据违反该规范的行为就推定被告存在过错。且法院似乎进一步认为,违反该规范对于证明被告过错的存在并无证明力。在这一点上,法院充分地注意到了规范目的,颇值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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