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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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国内有关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算得上丰富,其中不少颇具启发性。然而,此类研究往往存在致命的缺陷,即或者没有找准厘清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争论的关键线索而流于就事论事的论证;或者未能顾及前提设定与分析结论之间的内在关联,致使所提见解顾此失彼而无法在逻辑上达到自洽。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性质,诸多问题相互纠结在一起,且往往具有逻辑上的呼应性。比如,倘若将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解读为基于法律追究的目的,则势必得出“逃逸”属于作为的结论。与此同时,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就可能会被认为涉嫌重复评价而不成立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反之,如果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所以加重处罚是为防止升高伤者的伤亡危险,则必定要主张从不救助的不作为的角度来理解“逃逸”。而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也因为与不逃逸并不重合而有成立自首中自动投案的余地。此外,若是认定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除救助伤者的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附属目的(如保护事故现场或防止新的公共危险等),则没有提升伤者的伤亡危险的单纯逃逸也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而“逃逸致人死亡”除因不救助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之外,也将包括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他人死亡。相反,如果认为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仅在于救助伤者的法益,则没有提升伤者的伤亡危险的单纯逃逸便需排除在交通肇事“逃逸”之外,而“逃逸致人死亡”必定只能限于因不救助而导致伤者死亡的情形。要在一团乱麻中理出头绪,以使与逃逸相关的问题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至关重要的便是找到其中的关键线索。笔者认为,讨论交通肇事罪中与逃逸相关的问题最为重要的线索有两条:一是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或加重处罚根据);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涉及的行为结构。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犹如一条经线,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涉及的行为结构则犹如一条纬线。缺乏规范保护目的这条经线,对交通肇事罪中与逃逸相关的问题的解答便只能是支离破碎的;而没有对其行为结构的分析,逃逸问题的症结也无法被真正破解。鉴于学界对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问题已做过较为充分的研究,本文选择从行为结构人手加以展开。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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