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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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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是权利还是权力?有的学者鉴于它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力,认定它的监督权只是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而非权力。更多的人们称之为“媒体权力”,即公认其为权力;但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呢,还不是很清楚。

﹙一﹚权利与权力的交融

有的学者认为,“任何新闻媒体本身都不具备与拥有行使强制力的能力,从而何谈其权力呢?因此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新闻媒介乃是一种‘公共权利’的代表,也就是这种‘公共权利’必须与之承担的‘公共义务’对等,由‘公共义务’制约着‘公共权利’。”[1]诚然,新闻媒体如果是作为由社会成员组成的一种社会事业机构,应当是属于非政府组织,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国家权力及其强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团的身份,享有公民权,主要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权、信息传播权,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权,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范畴,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凭借和存在的价值所在。

这些权利的实现,固然要求新闻媒体自身善于依法运用它来给读者和听众提供多、快、好和真实的信息,传播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民众心愿的政治和思想文化产品。由于权利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国家强制力,这些权利的行使须依仗国家权力的支持,诸如:其新闻自由、批评自由能得到法律保障;其基于知情权而衍生的采访权、调查权等等能得到政府的合作;特别是有司法机关作为其后盾———媒体披露的违法犯罪事实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立案处理;媒体的正当活动受到非法干预时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确不直接拥有对相对人的国家强制力,即没有国家权力,只有权利。

但是,不拥有国家权力并不意味着它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社会权力。上述通过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正面介入,固然可以使其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更直接的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反映了社会主体的意志,集中地代表广大公民行使公民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等﹚,这相当于将无数公民的权利集于媒体一身,集体化行使,并以媒体特有的公开性、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性、社会动员性以及形象性生动性等等优势,发挥作用,比之公民单个地行使权利,其影响力、支配力和社会强制力要大得多。有时通过媒体还可以形成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这时,集体权利就转化为集体权力,即舆论的压力、威力,从而形成有别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所向披靡。国家权力有时也不得不甘拜下风。可见,新闻媒体拥有的公民权﹙权利﹚,也可转化为社会权力。媒体成为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力的合金。也正是基于此,媒体才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我认为确切的提法是:媒体权力是区别于国家权力的“第二类权力”———社会权力。

﹙二﹚新闻媒体拥有的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是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格局下,社会主体拥有自己的社会资源和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而形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⑥。早在1878年,英国政治家伯克就将报纸称为“第四种权力”。他是指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媒体仍属于官方所有或控制时,它属于国家权力范畴。它是半官半民的组织,或是具有国家权力职能的社会组织。当着媒体已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成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以及执政党控制之外的权力,它就完全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所以确切的说法应当把媒体的舆论权力归入“第二类权力”,即社会权力范畴。

新闻记者享有所谓“无冕之王”的美誉。“无冕”是没有官方的头衔和色彩,即非国家权力;其称为“王”,非国王,而是社会、民意之王,拥有巨大的社会权威和社会权力。所以新闻媒体可以说是“无冕”的社会权力之“王”。

媒体的社会权力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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