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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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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在美国,司法先例从未给予政府机构以私法上的名誉诉权。1923年芝加哥市政府起诉《芝加哥论坛报》诽谤它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州最高法院判决说:“这一国家的任何最高法院从未认为或表明,对诽谤政府言论的控诉在美国法律中有一席之地。”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某案判决中更进而宣布:诽谤政府的言论不能作为政府的制裁对象??。并认为,任何公共官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只有在下列三个条件全部具备的条件下,才能成功地控告新闻媒体诽谤:1.新闻媒体确有恶意中伤的事实;2.新闻报道并未根据事实;3.新闻报道在事后毫无更正的诚意。三者缺一不可。这称为新闻媒体的宪法特许权或对诽谤指控的“宪法抗辩权”。

在我国,常见官员因媒体揭露其不良作风或贪腐行为,就出面向法院控告媒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甚至直接动用司法权力予以压制。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就是一桩典型的案例。2008年1月1日,隶属《法制日报》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一篇题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涉及县委书记张志国。1月4日,在张的授意下,西丰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以涉嫌诽谤,要求拘捕朱文娜。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西丰县被迫撤销了拘传令。但抓记者事件的主角张志国平安无事,并荣膺新一届省人大代表;而北京《法人》杂志社的总编辑王丰斌却被迫辞职[3]。此前,重庆市所属某县委书记也曾因一科员在手机上传布讽刺诗,而派公安人员将他拘捕。凡此都表明一些党政官员对新闻自由的无知和专横,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权还远未受到尊重和保障。

当然,新闻媒体也有滥用新闻自由而进行不法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德的事,应依法制裁。

出现以上两种偏向,部分缘由是我国至今未制定新闻法而导致的后果。

六、司法机关要作舆论监督的后盾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关系,应当是舆论监督同司法监督结合,以司法监督为后盾,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社会效果。报刊是司法诉讼的重要来源。同时媒体也不应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2005年在北京举行的世界法律大会上,一个专题就是“司法与传媒”。中外法律与法学专家一致强调传媒是防治公权力腐败,推进公正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力量。不过,他们较多关注媒体同法院独立审判的矛盾的一面。中国一位省高法副院长甚至认为:“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具有排斥性;而传媒监督对司法的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这似乎说得过于绝对。

舆论监督必须同司法监督相结合,以司法监督为后盾,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社会效果。一旦报刊披露的问题严重到仅靠舆论得不到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机关介入,进行调解或起诉、判决。报刊提供的新闻线索是司法诉讼的重要来源。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其权力的启动是基于国家机关或其官员和社会组织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现,单靠检察机关是力所难及的。作为人民的耳目与喉舌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则可以以其敏锐的触角,无所不至地深入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反映人民的疾苦,揭露官僚的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是站在社会监督最前线的尖兵,是各种信息的迅速提供者和传播者。他们为人民的前锋,起到了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因此,司法机关要依靠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提供的线索,把它们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的信息源和提起司法诉讼的重要案源。

反之,媒体也需要依靠司法机关作后盾。媒体的监督权利或权力毕竟属于社会道义力量,不直接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得不到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支持,在强大的地方或部门权力的干扰下,也可能如一箭之射入大海,了无回响。如前所述,被批评与揭发的党政机关与官员还可能反咬一口,利用职权控告媒体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甚或动用行政权力加以压制,使媒体监督被扼杀在摇篮里。因此,仅靠媒体的舆论监督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应及时介入,使案件得到合法的公正的解决。这正是舆论监督与检察监督的一种相互支持与配合,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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