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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分析

编辑:sx_houhong

2014-04-14

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和言论的自由,均应受法律保护,也要受一定限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体现了执政党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庄严承诺。这四权也是新闻媒体权利的主要构成要件。特别是知情权﹙信息获得与传播的自由﹚和表达权﹙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基础;参与权和监督权则是新闻媒体安身立命的价值所在。

一、新闻媒体的巨大的政治影响力新闻媒体几乎和面包一样是美国人生活的必需品。美国的建国之父杰弗逊曾表示,宁愿生活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也不愿意生活在一个没有报纸的社会里。上世纪7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在离任时曾经告诫新任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说:“我们国内有两家大的电视联播公司———美联社和合众国际社,我们有两家民意测验公司———盖洛普和哈里斯,我们有两家大的报纸———《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它们个个都是规模极大的机构,所以它们认为它们拥有这个国家。……你可不要产生跟它们斗的念头啊。”①20世纪70?80年代,电视等各种传媒高度发展,其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之大,有时甚至超过国家权力。诸如《华盛顿邮报》将尼克松总统拉下马,就是最明显的一例。在对整个水门事件的报道中,《华盛顿邮报》维护了新闻媒体的独立和尊严,从而树立了行业权威,从一份地区性报纸一跃而为美国的全国性大报和有着世界影响的主流媒体。更为重要的是,它为世界新闻发展史树立了一个经典的里程碑。

海外有的论者甚至认为,全国性的新闻媒介成了“最显著和新的国家权力核心”,“一份在经济上独立并有自己的通讯网络的全国性报纸己起着总统的作用,而一份地方性报纸也扮演着市长的角色。”②中国前总理朱?基曾经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是对媒体重要社会作用的高度概括和中肯评价。过去仅仅把新闻媒体当作执政党的耳目喉舌和意识形态工具,是有局限的。

有一个具体案例也许能说明媒体权力的正确运用是怎样促进社会进步的:上世纪90年代,18岁的牙买加移民斯蒂芬·劳伦斯在伦敦的大街上等候公共汽车时,被几个素不相识的白人青年殴打致死。媒体起初都只是把这当做一起普通的凶杀案作了简单报道。而法院审理此案时,陪审团在诸多证据表明这几个白人青年均拥有凶器、并有明显的种族歧视倾向的情况下,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三个受指控的白人青年被宣布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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