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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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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1.作为非政府组织主体身份的新闻媒体,是独立于国家政府的社会组织,它不应是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直接为官方所有,体现官方意志的发言人;或徒有社会组织名义,而实际上是官方的代言人或御用工具。像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所谓“两报一刊”⑦,完全沦为“四人帮”法西斯政治文化专制的工具,其言论相当于执政党和政府的法律或胜过之,因而不只是受国家权力控制,而且本身即直接掌握国家权力,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2.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凭借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即马克思所指出的公民“参与国家、参与政治”的政治权利,它是有别于个人的“私权利”的“公权利”。由于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其监督权是一种集体权利,具有强大的舆论威力,因而又往往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权力。社会权力凭借的社会资源主要是社会软实力: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等民主监督权利;其新闻背后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真相的揭示;国家法治与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持;思想文化真理的公认;……等等。

3.它虽然通常也需要仰仗国家权力的支持,没有直接的国家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能直接动用国家机器的硬实力去强制推行其意志。但它拥有的社会权力具有社会强制力,即以舆论资源去影响、支配、迫使相对人服膺其所代表的人民大众的意志,或进行社会动员。

三、新闻自由的意义与作用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freedom of press,包括视听传播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它是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在新闻领域中的体现。公民享有这些基本自由权利,而在新闻媒体领域,它所表现的权利更具体化和细化。同时,由于它所起的舆论监督或舆论干预﹙正面或负面的﹚作用,可以使权利转化为具有很大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权力。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不论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权力都如此。因而新闻自由既要求得到民主社会的政治和法律保障,也要遵循对这些自由的法律限制,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西方民主社会中,对新闻自由常以“独立而开放的意见市场”一语来概括其特性。这是因为自由与独立是新闻媒体存在的价值的先决条件。而在专制国家中,新闻媒体主要是为某个特权阶级、统治者、政党或特定利益集团服务,并受其控制。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自由。或者说,只有代表权力者说话的自由,或只赋予统治者操纵新闻舆论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的重要意义与作用新闻自由既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以及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实现这些自由和权利的重要途径和工具。新闻媒体一方面充当公众的耳目和喉舌,使公众了解各种信息,从国情、社情、民情和世情﹙世界大事﹚,从政府的活动到商业的情报和公众物质文化生活以及科学动态等等,加以及时公开发布和传播,又将民情、民意乃至民怨、国际舆情通过媒体给以真实的反映和表达;另一方面则主要是作为人民对政府和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武器,成为政府的镜鉴。

美国在上世纪初的时候,经济快速发展,出现垄断现象、腐败现象、社会治安乱象、贫富差距拉大等等现象。那时,恰恰是一批新闻记者揭露这种种社会现象,媒体展开“扒粪运动”,推动美国政府解决问题。西奥多·罗斯福和伍德罗·威尔逊两任总统发动“进步运动”,向垄断开战,扩大公民参政,出台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提供社会公共品,从而拯救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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