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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王国议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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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第五条 议会选举检查委员会关于议员及替补议员的当选证书审查报告应在议会常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宣读。在常会期间收到的当选证书审查报告应尽快宣读。

  第一次会议应进行点名,随后举行第八章第一条所规定的议长与副议长的选举。

  第五条的补充规定 议会常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在上午十一时开始。如果情况允许,议会秘书处应将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发函或发电报通知议员。

  第六条 议会常会至迟应在会期的第三天举行开幕式。应议长的请求,国家元首宣布常会开幕。如果国家元首因故不能出席,由议长宣布常会开幕。首相应在会议上提出内阁政策报告,如有特殊原因可指定其他人代为提出。议长在同副议长们磋商后,确定本次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的补充规定 如果议长未另行规定时间,常会开幕式应在会期第一天下午二时举行。

  第七条 议长或由一名副议长代替议长主持会议工作。

  议长会议研究审议使议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措施和办法。

  议长会议由议长、副议长、凡在本届议会选举中获得全国选票4%以上的政党的党团的各一名代表、议会各常设委员会主席以及议会行政委员会的副主席组成。各议会党团的代表应在每次常会召开时指定,其任期至下次常会召开时为止。代表的选举程序应按第七章第十二条第一段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的补充规定

  1.议长会议由议长召集。

  2.如果常设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议长会议时,由副主席代为出席。议会党团代表的替代人不必经过选举。

  议长会议秘密举行。如果议长会议需要向任何非议长会议成员了解情况,可以召集此人参加会议。议会秘书和议会行政处处长可以参与议长会议的审议。

  3.议长会议开会时应作会议记录,议长会议的决定应向与之有关的人员传达。

  第八条 经考虑后,可以准许议员离职休假,如果某一议员被批准休假一个月以上,在其休假期间应由替补议员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的补充规定

  议员在申请离职休假时应说明申请理由并提出休假的具体期限。

  一个月以下的休假申请由议长审批,超过一个月的由议会审批。

  第九条 当依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或本章第八条的规定应由一名替补议员接替任职时,议长应召集该替补议员就职。议长应遵循议会选举法所规定的替补议员先后顺序召集就职。但是,如有特殊理由,议长可以不遵循上述法定顺序。

  第九条的补充规定

  替补议员应在接到批准书后才能履行议员职责。批准书应注明所替代的议员以及任职的起吃日。任职终止日期通知书也可单独另发。

  替补议员替代议员的日期以及该议员恢复履职的日期应由议长通知议院。

  第二章 议会会议

  第一条 议长主持议会会议。在审议议事日程上的任一议题时,议长不得对该事项的辩论发表意见。

  第二条 如果议长因故不能出席,由一名副议长主持会议。如果所有的副议长都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议员中最资深的议员主持会议。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议员资深相同。年长者优先。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于选出议长和副议长以前的议会会议。

  对议长发言权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主持议会会议的议员。

  第三条在议会大厅里每一议员都有各自固定的席位。

  第三条的补充规定 议员按选区席位在议会大厅中就座,议长、副议长以及大臣各有专席。

  第四条 议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是,如果出于王国安全的需要或者考虑到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关系,议会得举行秘密会议。这一问题应由议会决定。如果内阁拟在会议上向议会提供情况,内阁也可下令举行秘密会议。

  任何议员或议会官员未经授权不得透露秘密会议上的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议会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地撤销绝对保密的规定。

  第四条的补充规定 议会大厅应设有若干公众旁听席。对于有捣乱行为的任何公众得勒令其立即退席。如果在公众之中发生骚乱,议长可以命令所有的公众全部退席。

  第五条 经议长会议同意,可以对议会的公开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以在广播或电视上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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