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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王国议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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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第十八条的补充规定

  申请人应在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项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第十九条 议案或议员个人动议的撤销必须在有关常设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提出报告之前。

  由议案引起的议员个人动议,应随议案的撤销而撤销。

  由于议案撤销而引起的议员个人动议,可在议会宣布撤销之日起七天内提出。

  第十九条的补充规定

  撤销应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并应将此通知送交议会秘书处。议长应取消已被撤回的或因撤销而作废的提案,并将此事报告议会。如果该提案已送交某常设委员会,应通知该委员会该提案业已撤销。

  第二十条 适用于计算法定期限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依照本章规定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

  第四章 事务的处理

  第一条 任何议案、议员个人动议、以及第三章第八条所说的议会所属机构的提案和年度报告,均应提交有关常设委员会讨论。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章第十八条所说的、由议长转交议会的申请书,以及介绍内阁活动的通报。

  任何事项应被搁置至议会下次会议时方可提交有关常设委员会,但议会决定应立即提交有关常设委员会者除外。

  第二条 在每次常会召开时,议会应任命由议员组成的立法常设委员会、财政常设委员会、税务常设委员会以及至少十二个其他常设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任期至下次常会召开时结束。

  在常会期间,议会可以任命临时委员会,其任期不得超过第一段所规定的任期。

  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1.议会应在每次常会召开后的一星期内任命下列十六个常设委员会:

  (1)立法委员会

  (2)财政委员会

  (3)税务委员会

  (4)司法委员会

  (5)法律委员会

  (6)外交委员会

  (7)国防委员会

  (8)社会保险委员会

  (9)社会事务委员会

  (10)文化事务委员会

  (11)教育委员会

  (12)交通运输委员会

  (13)农业委员会

  (14)工业委员会

  (15)内务委员会

  (16)自然规划与地方政府委员会

  委员会的选举应按以上排列顺序依次进行。

  2.如果议会设立临时委员会,应明确规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范围。

  第三条 每一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奇数并不得少于十五人。

  第三条的补充规定

  每一委员会应由十五名议员组成。

  第四条 除政府组织法第十二章第一条所规定的任务外,立法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根本法和议会法的事务。

  第五条 除政府组织法第八章第六条与第九章第四条所规定的任务外,财政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经济政策总方针和预决算总方针的事务,以及有关瑞典银行活动的事务。

  除政府组织法第八章第六条所规定的任务外,税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中央政府和地方的税务问题。

  第六条 议会应制定各委员会之间进行分工所应遵循的原则。必须遵循属于同一领域的事务'应由同一委员会分管的原则。但是,可以决定由一个委员会跨领域地起草政府组织法第八章第二条所述及的各种法律。

  如果鉴于各领域的相互依赖、某一事项或工作条件的特殊性,议会在必要时可以违反上述所制定的原则,也可违反第五条的规定。

  第六条的补充规定

  1.除第四条所规定的任务外,立法委员会处理有关立法和一般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对新闻界或政党的财政资助问题、广播、电视和电影的法规的问题以及有关言论自由、公众意见的形成和信仰

  自由的其他问题:有关议会、议会督察专员、除瑞典银行外的议会所属机构、国债署以及议会审计委员的其他问题;有关议会同意对议员起诉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问题以及有关地方政府的重大问题。

  2.除第五条第一段所规定的任务外,财政委员会处理下列事务及有关问题:有关国库收入预算的问题以及不隶属其他委员会管辖的有关预算和一般预算程序的问题:有关货币信贷和外汇政策的事务;有关国债署、议会审计委员的问题;有关行政审核、内阁帐目以及合理审核的事务;有关一般公共收益、政府总财产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单独隶属某一特定领域的行政经济事务。财政委员会还负责编制预算。

  3.除第五条第二段所规定的任务外,税务委员会处理有关税额确定、税款征收、人口登记以及含酒精产品的事务。

  4.司法委员会处理有关法院、租借与租金裁判庭、公诉机关、警察机关、教养系统的事务,以及有关刑法、司法程序法以及取代这些法的某些规定的法律或与这些规定密切相关的法律的问题。

  5.法律委员会处理有关婚姻法、出身及监护法、继承法、商业法、土地法的问题,以及有关取代上述法中某些规定的法律或者与这些规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一切不能由其他委员会处理的问题。法律委员会还处理有关下列法的立法问题:保险契约法、公司法、协会法、汇票法、支票法、侵权行为法、版权法、债权收回法、破产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其他问题的一般私法性质的法规。

  6.外交委员会处理有关王国同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关系与协议、端曲驻外代表身份、对他国发展的援助的问题以及与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其他问题,以及一切不能由其他委员会处理的问题。

  7.国防委员会处理有关军事防御、民防、心理防御、经济防御、非战斗部队、应征士兵的经济利益问题。

  8.社会保险委员会处理有关国民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的问题以及有关学生经济资助的问题。

  9.社会事务委员会处理有关青少年福利、对老年人的照顾、嗜酒者福利及治疗、公共资助、家庭补助、职业安全、工作时间、假期、臣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的照顾、恢复就业资格的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福利问题。

  10.文化事务委员会处理有关一般文化教育及普及教育、青年活动、国际文化合作以及体育与户外活动的事务。该委员会还处理有关教会事务的问题以及不归立法委员会处理的有关广播、电视的问题。

  11.教育委员会处理有关高等教育与研究、学制、师资培训以及成人教育的事务。

  12.交通运输委员会处理有关铁路、邮政、电报、电话、公路、公路交通、航运、民航以及气象等事务。

  13.农业委员会处理有关农业、林业、园艺、精猎、捕鱼以及水利等事务。该委员会还处理有关自然保护以及不归其他委员会处理的有关环境管理的其他事务。

  14.工业委员会处理有关工业政策的总方针及有关问题研究的事务;有关工业、手工业、商业、国营企业、消费者问题、物价调节、贸易与工业上的限制贸易的惯例、银行与证券交易体系以及商业保险活动等事务。

  15.内务委员会处理有关劳工市场、区域发展、定点援助、义务服务夕雇约法、失业保险、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和聘任期限、瑞典国籍以及外侨身份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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