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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各议会党团应将上段所说的指定代表的姓名通知议长。
第十五条 在对某一事项进行审议之前,议长应确定已作预先通知的发言者的发言顺序。在辩论过程中要求发言的议员应按其通知议长的先后顺序发言。
为了给另一发言者以答复,大臣可以不受第一段规定的限制而作简短的发言。经议长同意,可以允许议员不按发言顺序发言以便对另一发言者进行反驳。
第十五条的补充规定
1.议长可以准许议员不按发言顺序作答辩发言,以便该议员对上一名发言者的发言提供情况或作出纠正,或者对指摘进行反驳。答辩发言的时间限制不得超过三分钟,但如有特殊理由,议长可以准许延长至六分钟。每一发言者对各自的主要发言可作两次答辩。
2.在某一问题的审议过程中,任何议员可以不按议员的发言顺序立即对上一发言表示不说明理由的赞同。
3.为了反驳另一发言者,大臣就特定议题所作的简短发言不得超过十分钟。如果议长已准许某一议员进行答辩,该议员可以先于大臣发言。
4.任何发言者应在议会大厅的讲台上或其席位上发言。
第十六 条议会的会议应作完整的会议记录。凡不愿将其发言记入会议记录者既无发言权。不得在认可会议记录时篡改结果。
议会的会议记录以及公认为会议记录附件的文件均应公布,但根据特别规定必需列入保密范围者除外。
第十六条的补充规定
1.会议上的发言应记录在案,并可随时向议会秘书处查阅。如果发言者在会后的第五天中午未对该记录提出异议,应认为该记录业经本人同意。如果发言者确认该记录准确无误,应在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2.议会应在该次会议后的第七天会议上或者在下一次会议上批准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在本次会期结束时尚未批准的会议记录应由议长确定其批准日期。有关批准日期的通知应在发表议会会议通告的同一家报纸上刊登。会议记录必须由出席议员当面通过。
在通过会议记录的会议上,任何议员有权要求对已按照关于第十六条第一段的补充规定得到另一议员同意的发言记录作出更正。
第三章 议案与提案
第一条 内阁应以议案的方式向议会提出建议。
议案一般应附上内阁研究该事琪的会议记录、初步考虑、理由陈述,必要时还应附上法律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条的补充规定
向议会提出的议案应先送交议会秘书处。在议案分发至议员后,由议长在议会会议上宣布该议案。
第二条 财政年度始于7月1日。内阁应在1月10日以前提出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预算议案),如果内阁由于近期的改组无法按时提出预算议案,应在改组后尽快地提出。预算议案应包括:预算书(财政计划)与经济概述(国民预算)。内阁应提交有关决算的补充议案(更为完整的义案)。如无特殊情况,上述补充议案应在4月底以前提出。
有关下一财政年度拨款的其他议案至迟应于3月10日前提出,但如内阁认为该议案可以推迟至下一次会期审议时例外。
规定新的拨款或增加原拨款数额的议案应包括实现议案规定目的所需费用的概算。如果拨款方案是根据某一跨预算期的计划提出的,则必须提交该计划的内容。
第三条 如果内阁认为第二条所说的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需在本次会期审议,则应在3月31日之前提交这些议案。
第四条 第二条第二段及第三条有关提交议案的时间规定仅适用于依照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应在5月31日前闭会的常会。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
1.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在1月10日以后提交的预算议案;
2.内阁根据法律规定,将业已发布的条例提交议会审议的议案;
3.认为因特殊情况需推迟提出的议案。
第五条 内阁应适时提交议案,尽量避免造成议会工作积压。内阁应就此事同议长进行磋商。
在议会闭会期间,也可提交议案。
第六条 内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议会通报情况,也可由大臣在议会会议上口头通报情况。
第六条的补充规定
1.如有大臣要在议会会议上口头通报情况,应在会议的议程上注明。
2.内阁每年在提交预算议案的同时,应向议会报告由内阁委任的各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常设委员会有权就其分管的事项向议会提出提案。,
第八条 完全或部分地由议会委任的其他机构可以就其权限、组织、人事或活动等事项向议会提出提案。议会可以要求上述机构在其他方面向议会提出提案。
关于议会所属机构应向议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均有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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