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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台湾地区法
1.保护性规范的违反与过错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2项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本条虽未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后半句那样规定“依照法律的内容,无过错也可能违反法律的,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发生赔偿义务”,但台湾地区的通说也是如此认为,其原因也是在于违反保护性规范的侵权责任仍然属于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同时,与德国通说相同,如果保护他人之规范对主观要件具有特别限制,例如,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人如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根据第184条第2项承担侵权责任。{36}
(1)保护性规范违反与过错推定
第184条第2项的修订理由谓:“凡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即应负赔偿责任。惟为避免对行为人课以过重之责任,仍维持原规定之精神,如行为人虽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而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负赔偿责任,爱设但书规定。”结合第184条第2项后句规定,可以确认保护性规范之违反导致推定过错,惟此规定可以被行为人以反证推翻。台湾地区通说也如此认为。{37}
但是,此规定也有许多学者从立法论的角度予以批评。有学者认为,以概括条文形式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律理论上难以解释。为何违反保护性法律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应与侵害权利或背于善良风俗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因此为符合整体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的规范体系,应对此进行限缩解释。即当违反保护性法律符合现行法律理论及习惯法所承认之举证责任转换的情形时,此规定才应当予以适用。{38}也有学者认为,侵害权利和利益,原则上应适用过错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采取如此广泛无边之过失推定者,实为少之又少,在保护性法律几至到处可见之情形下,台湾地区侵权行为法几乎全面过失推定化(实质之无过失责任)。{39}苏永钦教授认为,推定过失的合理性最多只及于违法本身,逾此就没有推定过失的合理性,侵害权利的行为依情节有可能全部涉及违法,也有可能只是部分触及,因此若把第一项狭义侵权行为的过失一律倒转举证责任,对行为人显然过苛。{40}他还进一步认为,此推定之规定可能过于僵硬,不若委由法院通过判决在诉讼法中逐渐形成类型来解决。{41}简资修教授更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论证过失推定的不合理,在他看来,事前管制的标准与事后赔偿的关系是,事前管制的标准愈是精密或者事后赔偿标准的认定成本愈高,则事前管制标准愈有可能成为事后赔偿标准,但是否绝大多数的事前管制标准的密度够密,足以相应于该过失规定的法律效果?从信息取得和公共选择的观点来看,事前管制标准能有如此高的密度,是很值得怀疑的,法院将过失推定作为万灵仙丹,不但造成了法院与法律外部环境的隔绝,也造成了法院以之为规避其应实质认定过失的责任,破坏了整体侵权行为法的结构,故由法院斟酌个案裁量应是较适当的方法。{42}
(2)反证之范围
对于德国通说所主张的保护性规范之违反具有过错关联缩短之功能,史尚宽先生表示赞同:“是以此时对于所保护利益之故意过失,应不在其违反之结果,而在其法益之外衣之保护规定。前例,行为人如就违反法律规定之汽车疾驶或使妇女劳动,有故意或过失,为已足。其破坏店铺或流产之结果,只须与行为与相关因果关系。至其损害范围,更无预见之必要矣。”{43}王泽鉴教授则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加害人之过失非仅系对法律之违反而言,原则上尚应兼及侵害行为及结果损害(固有意义侵权行为过失),因此须就受害人对权益之侵害及损害之发生,按其情节预见其发生时,始具有过失可言。{44}
但是史尚宽先生又认为,保护性规范的违反导致的过失推定,“不独就法律规定之违反,推定行为人为有过失,即于其所保护利益之侵害,亦推定其有过失。故原告只需举证被告有违反法律规定之事实,被告如不能证明其对于法规之违反无过失,而且对于所保护利益之侵害亦无过失,即应负过失之责。”{45}在此,他似乎又认为加害人可以举反证证明其就权益侵害无过失而不负侵权责任,似乎与他支持过错关联缩短的论述前后矛盾。如按照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加害人的过错采固有意义上的过失,则加害人亦可通过反证证明其就权益侵害无过失而不负责任,因此加害人反证的范围包括其违反保护性规范无过失,以及其虽然违反保护性规范有过失但就法益侵害无过失。{46}有学者认为,如加害人仅能反证证明违反保护性规范之无过失而免责,而不能就法益侵害反证证明其无过失而免责,因很难就违反规范之推定过失而举证免责,实质上就会使得该类型侵权责任接近于无过错责任。{47}
2.非保护性规范的违反与过错
如果规制性规范不能构成保护性规范,或者虽属保护性规范但案件特定情形已处于该规范保护范围之外,则违反该等规制性规范侵犯绝对性权利的,仍可能会根据第184条第1项前半句承担侵权责任。但违反该等法律与第184条第1项前半句中之过错的证明是何种关系,台湾地区学者如同德国学者一样并不进行太多论述,其原因和结论似乎也与德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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