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10
(四)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标准
1.以收养途径认定代孕子女与《收养法》的冲突
首先,我国《收养法》第3条规定:收养法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而代孕中的代孕母亲几乎都是有孩子的妇女,其代孕行为就已经违背了计划生育政策。其次,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的确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A.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B.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C.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由此可见,代孕关系中的代孕方、求孕方或者是未出生的婴儿都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是无法通过收养的途径来认定代孕子女的。
2.代孕与《继承法》的冲突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法》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我国《继承法》强调继承权利的平等,主要包括: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子女继承权平等、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的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这是对各个继承人权利的保障,任何继承人不得剥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然而,代孕与我国的《继承法》是存在着冲突的。因为代孕所生孩子有可能同时拥有三对父母,那么是否对所有父母这个孩子都有继承权呢?代孕孩子与正常生育的孩子在继承权上是否享有同样对等的权利呢?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否则未来就会引起很多的纠纷。比如代孕孩子可能会与代孕母亲之前的孩子一起争夺产继承权等纠纷。
在传统的自然生殖模式下,“分娩者为母”是亲子关系认定的基本标准。但是代孕的出现却让受孕、妊娠、分娩这三个原本集于母亲一人的职责被肢解了,生育过程将由二个以上的人承担,“谁是孩子的母亲成为了问题的症结之一,这无疑对传统的亲权归属认定标准造成了强大的冲击和挑战,成为了法律的难题。”[8]然而,无论是现实还是法律,最终能被社会接受的父母有且只有两个。如何认定代孕方式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代孕引发的最重大的法律问题之一,不确定其法律地位就无法明确其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可能引发纠纷,造成对子女监护权的争夺或推诿,影响父母子女之间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标签:商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