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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从事代孕技术的人工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及其从业医师的资格条件
各地区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应采取严格的核准制。对申请开展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人工辅助生殖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卫生部人工辅助生殖管理局审批。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的许可条件、申请程序、从业医师的资格以及其他应遵循的事项,应由卫生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局进行规硕士学位论文定,在全国内统一标准,统一实行。各个地区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内应该设立医学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收集、讨论本医疗机构所遇到的代孕技术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并及时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机构进行汇报,提请该机构进行审核与监督。各地实施代孕技术的人工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在实施代孕应尽谨慎、勤勉、告知的义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代孕技术前应向代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代孕技术的实施方式、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并发症,并应要求代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双方均已完全了解代孕技术的风险,并自愿进行代孕技术。关于这种书面同意的具体内容与格式,应由卫生部人工辅助技术生殖管理局加以制定。医疗机构在为委托方夫妻进行体外受精、实施代孕技术之前,应就下列的事项进行检查与评估:①是否有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有无遗传性疾病记录。②委托方夫妻是否有性传播疾病或者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医疗机构在对代孕母亲进行体外受精之后,应协助双方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与必要的产前遗传诊断。
3.实施代孕的基本原则
最后,委托方夫妻行使其生育权、订立代孕合同应该坚持非商业化的原则,即坚持无偿为原则,但也可以给予代孕母亲必要费用的补偿。如果代孕母亲以金钱作为对价订立代孕合同,实行有偿代孕,那么势必导致代孕的商业化,使得人体器官商品化,势必损害人格尊严。
结语
综上所述,代孕在解决日益增多的生育问题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绝对禁止既不现实也缺乏法理基础,从现实出发,在尊重我国基本国情以及传统的社会文化的基础上,国家应尽早出台完备的法律规范,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引导和规范代孕技术的合理利用,有效缓解实践中代孕引起的各种紧张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的正常秩序,使最大限度的使科技服务人类的同时产生较少的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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