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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司法面向与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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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可以说,任何社会行动主体都具有一定的立场,立场决定视角。因此,任何主体的推理都是有视角的,其视角通过思维和语言固化为一定的概念;同一主体的同一次推理过程必须保持同一视角,否则就会偷换概念。但司法推理不同于某个行动主体所进行的同一次推理,因为在司法中没有这样一个统一的主体,而是存在控辩审不同的主体。控辩审不可能有一个同一的视角。控辩双方各有各的视角,所以各有各的逻辑。逻辑由实践决定,但又规制实践。

英国科学家和哲学家霍金新近提出了“依赖模型的现实主义”,用以批判传统的现实主义和反现实主义。霍金指出,去问一个模型是否真实是无意义的,只有是否与观测相符才有意义。如果存在两个都和观测相符的模型,那么人们就不能讲这个比那个更真实,而只能哪个更方便就用哪个。⑷在模型的意义上,面向司法的刑法学将控方的视角假定为一种外部视角是合理的。当然,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的区分是相对的。⑸视角不同,视阈就有差异,完全不顾外部视角的当事者和完全不顾内部视角的观察者都不能公正评价事情。⑹可以说,离开了对内部视角的关切,对他人行为的预期就难以合理化;离开了对外部视角的参照,对自己行为就难以按他人的合理预期进行取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指摘的就是完全脱离了内部视角的外部行动者;“众怒难犯,专欲难成”,所指摘的就是完全脱离了外部视角的内部行动者。“当事者迷,旁观者清”,说明外部视角很重要;但“当事者未必迷,旁观者未必清”,则说明内部视角也很重要。虽然内外视角的换位思考有助于视阈融合,有助于沟通与和解,但内外视角的区隔毕竟是无法消除的,因为人们之间的立场差异不会消失。

我们说控方的视角是一种外部视角,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无论控方多么高明或者富有同情心,司法理念还是要求假定或预设控方的立场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是外部视角。就是说,在惠子所谓“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乎”和庄子所谓“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乎”之间,惠子的命题更切合法官对控方的定位。控方的追诉立场与其外部视角是相辅相成的,设若一个警察或检察官在办案中主要是对嫌疑人、被告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他是很难胜任的。现代司法理念容许且需要控方的外部视角。因为,司法公正是力求在法官那里合理融合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或者说没有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的分立、对峙与融合,就没有司法公正;而对法官来说,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的分立、对峙必须在控辩之间实现,外部视角的承担者正是控方。例如,从事情本身看,事实是成年人甲某在看到小孩乙某即将被飞驰而来的重卡撞上的一刹那,奋力一推,使乙某免于死亡,但却使其头部重重摔在地上,导致重伤(简称“重伤案”)。但在最后查明整个事实之前,控方所能看到的事实可能仅仅是甲某故意将乙某摔伤(“在场事实”或“显性事实”),因为那辆车当时就驶离了现场,甲某没看到车牌,没有交通视频和目击证人,而乙某已成了植物人,总之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整个事实中“不在场”或“隐性”的那一部分。在司法语境下,假定控方在以外部视角掌握上述在场事实(在法官审理查明事实之前控方一度以为它就是全部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对甲某提出故意伤害罪或其他某个罪的指控,这种假定是合理的,因为控方若是对“重伤案”进行立案和起诉,那是无可指责的。这意味着,控方的追诉必须被假定为是达致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步骤但本身却不是公正的法律评判。控方的这种追诉立场及其外部视角,吁求一种相应的逻辑,更需要一套反映这种逻辑的概念和由此构成的推理系统。这正是司法面向的刑法学所要建构的第一套概念和推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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