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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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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可以有不同的面向,⑴其中,面向司法的刑法学是以刑法的解释和适用为研究对象的。由于刑法是司法法,不是行政法,所以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只能采取司法模式。司法过程是一个两造俱备、各陈其词、针锋相对,最后由法官居中裁判案件的过程,刑法就在这个过程中被以案件为依托而解释、适用。刑法非经司法无以合法适用,刑法非经解释无以公正适用。因此,面向司法的刑法学应当讲求司法逻辑,应当坚持刑法解释的司法逻辑。⑵既有司法面向又讲司法逻辑的刑法学,不妨称之为司法刑法学。
一、立场、视角与司法逻辑
一般地说,逻辑可以是指研究推理规律或规则的学问,也可以是指推理规律或规则本身。⑶这里是在后一种意义上谈司法逻辑的,此其一;其二,在狭义上,逻辑仅关涉推论的形式因素,所谓逻辑学并不在哲学的范畴之内,而是被当作哲学——科学的工具来看待;而在广义上,逻辑泛指“道理本身”,如此则逻辑属于哲学的范畴,黑格尔正是在此意义上把自己哲学系统的概念形式部分称为“逻辑学”。[1]这里主要是在后一种意义上谈司法逻辑的;其三,逻辑不惟指向思维,也指向实践,在后一种意义上,逻辑是“实践操作活动自身的形式抽象”。[2]司法中的逻辑问题不惟指向思维和主客体间,也指向实践和主体之间,我们要讲的司法逻辑就主要是实践的逻辑,而非仅仅认知的逻辑。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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