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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帮助自杀行为

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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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自杀行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并决定自杀的情况下,行为人帮助他人进行自杀。⑴在帮助自杀中,他人应当首先已有自杀的意图,行为人随后采取某种作为来实现他人的自杀行为,行为人在行为上可以是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也可以是在物质上给予帮助。现实中,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时有发生,⑵由于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往往涉及情理与法律的冲突,其处理结果极易引发公众的关注与质疑。因为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在日本、瑞士、法国、意大利、巴西等国的刑法典中,帮助他人自杀行为被视为犯罪,但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实施帮助自杀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以及存在主观故意都可以成为该罪的定罪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仅在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并未对帮助自杀独立定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对帮助自杀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例如我国近期被热议的“孝子弑母案”即是如此。

一、“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学说论争与评析

(一)“帮助自杀行为”的不同学说

在理论界,对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争议较大,对该行为是否成罪存在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例如有学者认为,帮助自杀虽然并非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是由于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提供了原因力,即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一般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由于自杀者本人具有意思决定的自由,因而社会危害性较小,宜依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⑶亦有学者认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与自杀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按照故意杀人罪科处刑罚。⑷我国司法实务界一般比较认可此种学说。二为否定说,例如我国学者陈兴良认为,基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帮助自杀行为,不能等同于杀人行为,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⑸张明楷教授也对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观点持否定态度,他指出,“我国刑法对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法体例之下,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根本不成立犯罪,还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成立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涉及诸多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形式上的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行为,在具有杀人的间接正犯性质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情况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这种做法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如何从理论上说明其合理性,都还值得研究。此外,对自杀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予救助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⑹但是他并没有对此展开论证。可见,对帮助自杀行为的处理虽然在司法实务中有着相对统一的标准,但是其判决结果在说理上似乎并不充分,理论上的合理性论证也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因此,对帮助杀人行为定性的探讨无论对刑法理论,还是对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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