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zhangjh
2014-05-22
简论刑法论文之共罚的事后行为
【内容提要】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其存在的空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前行为之后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事后行为,可能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仅参与事后行为,主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行为人仍可就事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
【关键词】共罚的事后行为 本质 诉讼时效 状态犯 刑事责任能力 共犯
一、问题的提出
通常,行为人实施某些犯罪行为(即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又可能会实施一些依照一般社会经验而伴随的危害行为(即事后行为),对事后行为,一般不会按照犯罪进行处理,此即所谓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与罚后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因此对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场合,在犯罪行为既遂之后,行为人为毁灭证据而肢解尸体,虽然该当了侮辱尸体罪,但由于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行为人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行为既遂后,又持有、处分、毁坏该财产的,一般对持有、处分、毁坏该财产的行为不予处罚。
但是,是否所有的事后行为一概不罚?为什么对独立符合了犯罪的事后行为,无视其规范实现的效果而不予处罚?其理由何在?观察事后行为的基点或者说事后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处于何种地位?事后行为对诉讼时效是否有影响?他人参与本人的事后行为又该如何处理?等等。明了这些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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